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民眾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第1次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
已領有本縣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重新鑑定者,或因障礙之情況有變化,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
應備文件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委託代辦者,應檢附委託人印章,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重新鑑定應檢附原身心障礙手冊
因障礙之情況有變化,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3個月內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書
申請辦法
依「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流程申請:身心障礙者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填寫身心障礙者鑑定申請表,併同鑑定表等相關表件,逕持往本縣衛生局委託醫院辦理新制鑑定,由本縣衛生局審核後,符合列等標準者經社會局綜合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若需要辦理重新鑑定者,應於手冊或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90天內至鑑定醫院完成重新鑑定,若未於期限前辦理者,手冊或證明視同無效作廢,並取銷其身心障礙資格及身心障礙福利。
服務對象
1.全民健康保險:凡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身心障礙者。
2.社會保險:凡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已參加公保、勞保、農保保險之身心障礙者。
福利內容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的1/2。
3.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的1/4。
申請辦法
由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媒體資料給中央健保局、勞保局及中央信託局後,直接減免應補助之保費。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惟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所稱一定數額,4.每戶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福利內容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8,200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700元。
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700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3,500元。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
全戶財產證明
申請者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辦法
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申請。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實際於本縣租賃合法房屋居住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同時未獲政府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及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福利內容
經審核通過者,按月每坪補助新台幣160元。單身家庭最高補助7坪,二口家庭最高補助12坪,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助16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
全戶財產證明
申請者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辦法
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申請。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因無自有住宅而首次購置本縣之自用住宅未滿5年且辦有貸款,尚未完全清償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同時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福利內容
貸款補貼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
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補助方式:經審核符合者,由鄉鎮市公所造冊並檢附繳款證明,由本局按季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
應備文件
申請表。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全戶綜合所得稅及財產證明。
土地及建物謄本、所有權影本。
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
申請辦法
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服務對象
凡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福利內容
持本縣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免費搭乘嘉義縣公共汽車及嘉義客運公司班車(BRT、統聯及聯營客運班車除外)。
新營客運由嘉義經新營、義竹、布袋、好美里、朴子、三層崎等線。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05)3620900轉2221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申請辦法
得親自或以委託他人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辦理。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申請辦法
得親自或以委託他人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辦理。
服務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15-64歲身心障礙者。
福利內容
辦理各項手工藝技藝訓練及團體休閒活動等。
服務時間
太保新埤服務站及竹崎灣橋服務站每週一至週五,每三個月開班一期。
承辦單位及聯絡電話
社團法人嘉義縣精神康扶之友協會洽詢,竹崎服務站電話:05-2790533,太保服務站電話:05-3613327。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15歲以上且未獲安置於社福機構,經評估不符合進入庇護工場條件之身心障礙者。
福利內容
社區化、小型化日間作業活動訓練。
申請辦法
逕向辦理單位-精神康扶之友協會洽詢(05)2790533。
服務對象
設籍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視覺障礙者或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其服務優先順序如下:
新領手冊或證明且中途致障者
中途致障且未接受過定向訓練者
中途致障且具生活重建、生活自理需求者
現未安置或未曾安置於各類身心障礙福利單位或特殊學校者
其他:有就業、就學或其他需求者,經評估須優先接受訓練者
福利內容
個案管理
盲用電腦與點字文書作業
定向行動訓練
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提供相關資源訊息或進行轉介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申請辦法
申請後經社工員家訪評估後有接受服務之意願,且其需求符合方案服務內容一項以上,始由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申請方式:
由視覺障礙者主動提出服務申請。
社工員主動發掘,及接受相關單位轉介有服務需求之視覺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