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2項規定:
公立單位:員工達34人以上需進用3%身心障礙者
私立單位:員工達67人以上需進用1%身心障礙者且不得低於1人
如未進用需依同法43條第2項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差額補助費以當年基本工資計算)112年5月1日起,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違反上述且無正當理由未僱用身心障礙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內容可詳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8條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43條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96條
05-3621105、05-3620123轉8020魏小姐